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高成长科技企业快速壮大,促进东湖高新区形成若干创新型产业集群,实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十二五”目标,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加速器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快速实现高成长科技企业做强做大,迅速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和“定位明确化、运作市场化、管理国际化、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和支持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加速器的发展,为全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空间、科技、管理、资本、政策等服务支撑。
第四条东湖高新区区财政安排加速器专项资金,支持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东湖高新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速器专项资金。
第五条申请认定东湖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东湖高新区,且加速器场地位于东湖高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东湖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30家以上,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20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第六条加速器的认定程序:;
(一)加速器的申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加速器,可向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交加速器项目备案文件、加速器建设规划方案等材料。
(二)由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东湖高新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对加速器规划、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
(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加速器,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核准认定并授牌。
第七条加速器须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入驻加速器的高成长科技企业应是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的科技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
(二)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
;(三)经营产品范围符合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八条加速器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东湖高新区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
第九条加大对加速器建设与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支持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快速发展。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加速器,对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购买土地新建加速器的,按工业用地价格出让标准执行;对加速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给予最高10%的贷款贴息(以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贷款贴息的计算基数),最多贴息两年。
(二)鼓励加速器建设和完善基本建设以外的公共服务、公共技术、投融资等平台,给予不超过加速器自身年度平台投入经费20%的资金补贴,同一平台最多补贴100万元。
(三)鼓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奖励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50万元。
(四)鼓励成立引导和支持企业加速器发展的专业协会、服务联盟等机构,对这类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五)鼓励加速器申报国家、省级加速器,对获批国家、省级加速器的经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六)鼓励加速器开展国际合作。
第十条加大对入驻加速器高成长科技企业的扶持,支持入驻加速器高成长科技企业快速发展。
(一)东湖高新区现有科技、投融资、人才、知识产权等优惠政策优先向加速器内企业倾斜。
(二)对入驻加速器的高成长科技企业,其办公用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补贴;租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最高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补贴。
(三)对于购买办公室、厂房的高成长科技企业,购房款可以2年平摊缴纳。
第十一条建立对入驻加速器高成长科技企业的发展评估机制,对年总收入增长率低于20%的高成长科技企业,不能享受第十条中第一、二、三款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加速器的建设与运营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条件的加速器,取消其资格。经济发展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编写年度加速器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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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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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关于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统一受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类补贴或奖励申请;协调发展改革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东湖高新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落实和企业服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与入驻加速器高成长科技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统一编制年度加速器建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加速器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重点。
第四条加速器的认定程序为:;
(一)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每年9月发布东湖高新区加速器组织申报通知。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加速器,可向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加速器项目备案文件、加速器建设规划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由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东湖高新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对加速器规划、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
(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加速器,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核准认定并授牌。
第五条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每年10月发布东湖高新区加速器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重点调整情况,以及所需申报材料,集中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六条申请资金支持的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本形式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并提供原件备查。
(一)申请第九条第一款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的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副本)、项目实施所需法规文件(土地、环评、项目备案等)、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原始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第九条第二款平台建设补助的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应提交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平台建设设备采购发票、相关费用发票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第九条第三款培育上市企业奖励的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需提供上市企业与加速器签订的入驻加速协议、上市企业的房屋租赁或购买合同、企业上市批复文件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第九条第四款引导和支持加速器发展补贴的专业协会或服务联盟,应通过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提交协会或联盟章程、协会或联盟开展活动情况、协会或联盟开展活动发生费用发票等复印件、加速器对协会或联盟服务评价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请第九条第五款获批国家或省级加速器奖励的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纳税凭证、国家或省级加速器批复文件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资金支持的加速器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本形式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并提供原件备查。由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收集企业材料,统一提交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申请第十条第二款房屋租赁补贴的加速器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企业与加速器签订的入驻加速协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纳税凭证、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